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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令第277号申报管理规定

作者: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25-05-10 16:27:28

海关总署令第277号

(2025年3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77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)


新修订的《申报管理规定》划重点:

1、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,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,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方式。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
2、出口提前申报时间从运抵监管区前3日延长至7日,同时新增“取得提单或舱单数据”的前提,为企业安排生产、货物运输预留更充裕的时间,有助于提升货物通关效率,增强企业获得感。

3、符合海关规定的,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、规格型号、数量等已确定无误并且取得提(运)单或者载货清单(舱单)数据的情况下,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、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、抵港前或者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前七日内,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。

新增“两步申报”改革对应条款,允许企业分步提交申报信息,适应了企业快速通关需求。

4、企业在货物启运后先进行概要申报,以便海关前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,降低货物滞留风险,提升通关效率。同时,企业在完成概要申报后,无需等待概要申报相关海关手续办结,在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查询“概要申报”状态为“概要申报完结”的,即可进行完整申报

5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、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时,应当依法交验下列相关随附的单证,按照规定可以免于提交的除外:

(一)合同;

(二)发票;

(三)装箱清单;

(四)载货清单(舱单);

(五)提(运)单;

(六)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;

(七)进出口许可证件;

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其他单证。

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,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。

6、《申报管理规定》紧密结合实际业务需求,优化不同情形下报关单修撤要求和流程。

需要注意的是,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,企业在收到海关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逾期未提出异议的,海关可以直接对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;

未按照海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电子数据或者递交纸质单证、出口货物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,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报关单。

企业应及时关注海关修撤、补传单据要求,避免超期影响通关效率。


注:部分内容整理来源:海关1236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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